政治雷達法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