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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時,發現有應予扣押之物,或有迅速處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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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