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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管轄權不明者,移送其直接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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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