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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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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