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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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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