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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記帳憑證應包括通傳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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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