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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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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