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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業務收入。 二、業務支出。 三、業務外收入及支出。 四、所得稅費用(利益)。 五、本期賸餘(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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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