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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4條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收支餘絀表。(格式二) (三)淨值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年對照方式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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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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