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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第11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11條
講習講授內容得依講習對象區分為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癮預防與治療、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通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兒童福利法規、親職角色與責任、駕駛人身心狀況及行車安全或其他與講習調訓對象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 前項講習課程、時數由講習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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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場所,應備有第十一條規定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及其他必要之設備。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級政府為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得組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員會負責規劃推動有關事宜。道路交…
第3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前項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包括…
第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二…
第5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對職業汽車駕駛人施…
第6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得施以發照前講習。公路主…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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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前項辦理道路交通…
第9條
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
第10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場所由各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
第12條
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費,各主辦機關應由分配之交通違規罰款收入百分之一點五為下限編列預算支應…
第13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場所,應備有第十一條規定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及其他必要之設備。
第14條
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者,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定之。
← 第10條
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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