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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5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對職業汽車駕駛人施以講習。 前項講習之調訓條件、對象、執行單位、課程、時數、列管,及公司、行號提供受僱職業駕駛員名冊之處理等調訓作業計畫,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依據業務推動需要訂定執行,並於實施前,檢具計畫報送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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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