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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8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中央、直轄市及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前項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理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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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