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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12條

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費,各主辦機關應由分配之交通違規罰款收入百分之一點五為下限編列預算支應,不敷時得向交通部申請補助之。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向接受講習之人收取費用,其費用收取基準及相關事項,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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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