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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7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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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