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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3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前項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包括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動力機械駕駛人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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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