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 第6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6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未經公私立訓練機構訓練結業之駕駛人,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得施以發照前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加強當地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得派員至當地各機關、學校、工廠或公司行號等,比照前項講習方式辦理巡迴安全教育。 公路主管機關對年滿七十歲之駕駛人,於換發駕駛執照前,應施以講習。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