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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法 第11條

存戶如十年內並無存入支出或其他聲請,郵政儲金機關應速通知該存戶取 回存款,並自五年期滿之日起,停止給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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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