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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法 第6條

存簿儲金,得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參酌各郵政儲金機關之經濟狀況及社會需 要情形,隨時規定每戶存入最高限額,呈郵政總局轉呈交通部備案,超過 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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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