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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法 第17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事務,於郵政儲金機關所為 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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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