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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8條

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開闢可行性、空間紋理、通行及周圍建築情形等,按實際需求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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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