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依據教育主管機關以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及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二、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三、大專校院:依教育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內容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