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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8條

滯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應依據災害潛勢資料、出流管制、逕流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興建計畫,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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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