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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 第25條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零售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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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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