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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AI 白話解釋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的其他條文

第17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及道路設計相關規定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第18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第19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發展特性、交通運輸狀況、大眾運輸建設、車…第20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第21條公園、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第22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第23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一)應依據教育主管機關以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第24條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檢討,應依據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推計社會福利需求人口及整體配置計畫需求面…第25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零售…第26條公用事業機構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第27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第28條滯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應依據災害潛勢資料、出流管制、逕流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第30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第31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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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