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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28條

鄉鎮長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及鄉鎮國民兵隊隊長,經濟教育發達之區 域,得不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鄉鎮長不得兼任保長或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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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