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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35條

鄉鎮公所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用人力工作時,經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決, 得召集各保長、甲長按保按甲征調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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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