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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32條

在未定選舉實施日期之地方,其鄉鎮長副鄉鎮長得由縣政府遴選合格人員 委任之,報省政府備案。 前項鄉鎮長副鄉鎮長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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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