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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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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33條
鄉鎮公所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四股,每股各設主任一人,民政股文化股經 濟股各主任,得由鄉鎮長副鄉鎮長及中心學校教員分別兼任,如事實上不 能兼任時,得由鄉鎮長遴聘,警衛股主任,應由鄉鎮國民兵隊隊附兼任。 前項各股所屬之事務,由省政府按照完成地方自治條件,各鄉鎮應辦事務 及縣政府委辦事務分別分配規定之,報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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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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