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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 第13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3條
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二條限定之期程完成者,得檢具病床分期開放期程、執行進度與預定完成期限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準用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 一、依相關法規規定須辦理建院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等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影響。 三、前二款以外不可歸責於該醫院之事由。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事由。 前項展延之申請,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階段,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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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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