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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3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減少一般病床數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程序如下: 一、公立醫院、私立醫院或法人附設醫院: (一)設立或擴充、減少後之一般病床數在九十九床以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二)設立或擴充、減少後之一般病床數達一百床以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三)第十四條國際醫療病床數之設立或擴充、減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二、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醫院擴充總樓地板面積,不涉及增減一般病床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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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