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 第5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5條

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樓地板面積、擴充或減少一般病床數時,應檢具設立或擴充、減少計畫書及計畫摘要;其為醫療財團法人或醫療社團法人設立之醫院,並應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醫院設立或擴充、減少之會議紀錄。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地點、各類病床數、現況、未來發展方向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面積、病床數規模。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病人來源分析及營運後三年內醫療業務概況預估。 四、硬體工程說明,包括全院各建物位置圖,建築物平面圖,及各病房、診間與重要設施配置圖;申請擴充或減少者,並載明醫院現況及擴充、減少前後配置對照表。 五、人力資源及財務規劃;申請擴充或減少者,並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告。 六、預定開業日期及病床開放期程。 醫院申請減少一般病床者,得免附病人來源分析及營運後三年內醫療業務概況預估資料。 醫院遷移時,應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