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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4條

法人或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設立或增設一般病床: 一、一般病床數達一百床以上,且最近三年總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經許可病床數,未全數開放使用。 三、一般病床數達五百床以上,且最近三年門診費用,逾門診及住診總費用百分之四十五。 四、同一法人附設或受委託經營之任一醫院,其經許可之一般病床數未全數開放使用。 五、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包括本、分院及受委託經營)達十家或一般病床總床數達五千床。 醫院許可病床數未能全數開放使用係因不可歸責於該醫院,或應國家政策需要者,不受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費用,得參酌全民健康保險及醫院提供自費醫療收入之統計資料認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法人附設醫療機構設立之家數已達十家或一般病床總床數已達五千床者,依既有家數及總床數辦理,不得再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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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醫院設立,或其總樓地板面積擴充、一般病床數及國際醫療病床數擴充或減少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第3條醫院設立或擴充、減少一般病床數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其程序如下:一、公立醫院…第5條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樓地板面積、擴充或減少一般病床數時,應檢具設立或擴充、減少計畫書及計畫摘要…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醫療區域之劃分,限制各級醫療區域內之一般病床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急、慢性一般病床數予以限制;其規定如下:一、急性一般病床:(一)次醫療區域:…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急、慢性精神病床數,於二級醫療區域予以限制;其規定如下:一、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第9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病床設置之申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第10條醫院設立或擴充樓地板面積、擴充或減少一般病床數之申請經許可後,核定之主管機關應通知醫院所在地…第11條經許可設置之病床,核定之主管機關得限定其完成開放使用之期日;屆期未完成者,得廢止其許可或減少…第12條醫院經許可設置之病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許可或減少其許可之病床數︰一、自許可之日起,…第13條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依前二條限定之期程完成者,得檢具病床分期開放期程、執行進度與預定完…第14條醫院得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申請許可設置國際醫療病床。國際醫療病床應設置於醫院內獨立區域,…第15條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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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