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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0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管理、監督及查核 › 第 五 節 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之利益。 三、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七、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八、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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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制度」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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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