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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8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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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