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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條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管理、監督及查核 › 第 五 節 內部稽核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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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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