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40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0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