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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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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10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 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 資料通知監管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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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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