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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12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接管時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予 以停止者,相關之職權由接管人行使。 財政部於接管命令中,如未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職權予以停止者, 股東會會議由接管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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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