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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9條

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及財務缺失之改善。 三、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四、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 六、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七、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九、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 十、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一、列席董事會、監察人會議、股東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 會議或重要會議,提出意見。 十二、要求監察人行使職務。 十三、要求受監管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 告。 十四、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指定或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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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適用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業及票券金融公司。第3條財政部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除通知有關機關外,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機關之網站。第4條財政部於監管或接管時、得指派或委託適當機關(機構)為監管人或接管人,執行監管或接管職務。監管…第5條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第6條因執行監管或接管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負擔。第7條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財政部陳報受監管或接管機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監管人或接管人…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財政部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一、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之財…第10條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第11條接管人得為受接管金融機構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之行為。第12條財政部依法派員接管時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予以停止者,相關之職權由接管人…第13條接管人對受接管金融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第14條接管人為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置,財政部於情況急迫時,得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能否適時…第15條本辦法有關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於信用合作社,係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及監事。第16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公布前所為之監管或接管,仍依修正前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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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