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 第3條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3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除通知有關機關外,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 機關之網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