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 第7條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7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應按月向財政部陳報受監管或接管機構財務業務狀況,並 副知中央銀行。 監管人或接管人發現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 財政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者。 二、對監管人或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者。 三、其他有損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者。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