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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16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公布前所為之監管或接管,仍依 修正前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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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