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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第14條

接管人為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置,財政部於情況急迫時,得 不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能否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擔保或其他解決其資產不 足清償債務之有效方法。 財政部如為前項之徵詢,受接管金融機構應於二十日內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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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