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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1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及相關分析資料,應保存至與參與者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對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參與者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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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申請人辦理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始得辦理:一、隨匯款交易備置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第9條
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
第10條
申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
第14條
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實質受益人:指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
第3條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一、不得接受參與者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
第4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
第5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參與者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重要性及風…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
第7條
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匯款業者(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支付匯款款項,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
第8條
申請人辦理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始得辦理:一、隨匯款交易備置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第9條
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
第10條
申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
第12條
申請人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
第14條
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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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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