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2條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職前及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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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