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16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新臺幣或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款項收付幣別及結匯流程說明。 五、其他本行要求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