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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8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及農業金庫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除本辦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配置適格之外匯業務專業人員。 三、最近一年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而受本行或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之情事,惟已具體改善,並經本行或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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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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