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18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申報方式之變動,或縮減提供之外匯服務項目者,應於變動前函報本行備查。 指定銀行應自行控管維護自動化服務設備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設置地點及設備之增減變動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1條
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