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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 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行依其作業說明辦理前項外匯業務者,無須再逐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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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