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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5條

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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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